关于大学生医疗保险事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大学生参保各项工作。
二、 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不仅对学生本人有利,同时还对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有利,因此各系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下大力做好此项工作。
三、 按照上级的规定,每位大学生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四、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人90元
五、 为了尽快给每位学生办好各种医疗保险手续,学院规定,大学生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必须于2010年10月15日前以院为单位统一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1、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知识问答。
2、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摘要。
学 生 处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