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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2016-06-13  点击:[]

关于做好2017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教贷办[2017]21号文件精神,为有效推动2017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全面落实“应贷尽贷”政策。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认定

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和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评定的原则进行。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学生有高消费或购买奢侈品等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并拒绝办理贷款手续。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县区民政部门颁发并经当年审验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2.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孤儿、烈士家庭、优抚家庭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3.部分残疾人家庭子女。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三级以上残疾级别,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此类学生申请贷款时,须